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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领域享有盛誉。”
  •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法律职业博士,1977年毕业(法律评论)
  • 布朗大学,文学士学位,1974年以magna cum laude(“优异学业成绩”)头衔毕业
  • 国际投资法和投资者东道国争端
  • 国际商事仲裁
  • 股东、合资企业和合伙纠纷
  • 能源和大宗商品
  • 纽约(1985年)
  • 华盛顿(1977年)
  • 仲裁事务所成员(2020年至今)
  • 国际法中心主任和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实践教授(2016年7月 – 2019年)
  •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加坡2014年 – 2016年5月;香港2012年 – 2014年;纽约1998年 – 2012年)
  • 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纽约)法律顾问(1998年 – 2000年)
  • 朝鲜半岛能源发展组织总法律顾问(1995年 – 1998年)
  • Arent Fox LLP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1993年 – 1995年)
  • 美国国务院法律顾问办公室律师顾问(1985年 – 1993年);美国机构有关美国—伊朗求偿法庭律师顾问(1989年 – 1992年)
  • Wald, Harkrader & Ross LLP律师事务所(华盛顿和英国)伙伴(1979年 – 1985年)
  •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已故法官Barrington D. Parker, Jr.的法律书记员(1977年 – 1979年)

Reed女士曾担任首席仲裁员、独立仲裁员和合作仲裁员,并依照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常设仲裁法院(PCA)、国际商会(ICC)、美国仲裁协会(AAA)和国际争端解决中心(ICDR)、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LRCA,现在为亚洲国际仲裁中心)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裁决了各类投资者东道国案件复杂商业案件以及特别案件。

Reed女士在2016年从学术工作转至独立仲裁员工作之前,曾担任国际仲裁法律顾问一职40年有余。以下是其作为投资者东道国仲裁和国际商业仲裁法律顾问所处理的主要案件的精选列单。

  • 东地中海天然气公司——埃及和以色列之间于《戴维营协议》之后签订的“和平管道”的开发者,以及投资者因“阿拉伯之春”期间对管道的袭击和拒绝履行标的合同所导致的两次国际商会仲裁和两次公约仲裁。
  • CMS能源公司赢得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首个针对阿根廷实施的双边投资条约裁决,成功解决了管辖权、案件本质及宣告无效三个问题。
  • 土耳其驳回有关根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附加便利仲裁规则》提出的三次《能源宪章条约》仲裁以及欧洲人权法庭有关平行诉讼的管辖权。
  • 列支敦士登在国际法院对德国提起诉讼(就某些财产)。

Reed女士曾被任命为以下各小组的成员:

  •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
  • 英属维尔京群岛国际仲裁中心(BVI IAC)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 韩国商事仲裁院(KCAB)
  •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2008年 – 2018年,由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委任)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 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VIAC)

Reed女士现是2020-2022年届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管理委员会主席。她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法院两位副院长之一、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的成员和New York Arbitration Club的成员。她之前曾担任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跨国仲裁协会(ITA)主席、国际商会法院副院长以及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管理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董事会及投资公约论坛的成员。 

Reed女士曾在《国际仲裁期刊》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评论》的编辑部任职,目前担任《Oxford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eries》的编辑。

Reed女士曾在比勒陀利亚大学、上海政法大学、耶鲁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纽约大学法学院和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担任客座讲师,主要讲授投资条约仲裁和州级争端的调解。Reed女士曾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担任迈阿密大学法学院有关投资条约仲裁的兼职教授;并1985年至1987年期间担任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学院的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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